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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港家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论坛名为『昭港家园』,以下简称---家园。 第2条 家园是昭通电信分公司官方论坛。 第3条 家园所使用服务器由昭通电信分公司提供。 第4条 家园其他版面管理办法不得同本总则相抵触。 第5条 家园为非经营性信息服务站点,实行非商业化运作。 第6条 本社区的一切言论均代表网友个人的看法,若产生法律纠纷与昭港家园、昭通信息港、昭通电信分公司无任何直接和间接的法律关系。 第二章 家园公民 第一款 公民准则 第1条、在家园通过注册协议并通过注册的公民,在遵守家园规定及相关版面版规的前提下拥有使用家园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第2条、凡未完整填写注册资料或使用不雅或者不恰当的帐号名称和昵称者,将不会通过身份确认并保留删除不雅和不恰当账号的权力。 签名或头像不得使用不未经他人同意的肖像、国家和政府领导人的肖像、不健康或不文明的、恐怖血腥或暴力的图片或文字,否则管理员有权在不做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关闭其签名功能,严重者封锁ID30-45天,或者直接封锁ID! 第3条、家园合格使用者的个人资料受本站保护,本站不接受个人查询他人的基本资料,社区不接受个人或单位查询他人的基本资料,政府部门因法律需要除外。 第4条、本社区公民的言行不得违反CHINANET上的所有规定,不得在讨论区中发布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不得发表任何包含种族、 性别、宗教的歧视性内容,不得发表猥亵性的文章,禁止发表颠覆国家政权、诽谤他人、色情、暴力、迷信等内容的言论。对于任何人都不能进行污辱、漫骂及人身攻击,本社区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网络礼仪规定。 第5条、昭港家园公民应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与昭港家园和昭通电信无关 第6条、公民在家园内有维护个人隐私、不受人身攻击的权利。公民的私人信件、消息记录等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家园受保护。 第7条、 公民享有对家园事务的建议权、监督权。公民按规定行使投票表决权、投诉权、弹劾权与检举权。 第8条、所有接受家园服务的公民,须表明已阅读并愿意遵守昭港家园现行的各项管理规定,公民应对自己在家园的言行负责,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各种昭港家园内外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9条、 所有公民都有向家园监督小组及时反映家园系统程序及管理规定漏洞的义务,不得利用漏洞获取不当利益、扰乱站内秩序、攻击家园。 第二款 处罚规则 第1条、使用者的注册资料经管理员确认非属实者,昭港家园保留停止其帐号使用、关闭权限以至锁定其帐号的权利。 第2条、使用昭港家园帐号从事违法商业行为或公然在版面上发表猥亵、色情、血腥、暴力、民族歧视和反政府言论而足以影响到昭港家园声誉者,将停止其帐号并关闭其使用权力,情节严重者本社区保留锁定帐号的权力,并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3条、凡文章出现以下情况者家园管理员及版主有权在不通知作者情况下立即删除,作者将受到警告,若警告无效或严重违反以上规定的将被禁止发言或锁定账号: A、.发表猥亵、色情、血腥、暴力、民族歧视和反政府言论。 B、发表漫骂、辱骂及包含人身攻击或涉及个人隐私的文章。 C、禁止在各版发表灌水文章。同一主题文章转贴超过三个版以上将视为灌水,将受到直接删除的处罚。 D、所发文章与所在版主题无关或主题和回复内容属灌水无意义。 E、除『 广告-留言版 』 、『 二手市场 』 外,其他版块严禁发布任何形式的非公益广告,否则直接删除并接受相应处罚。 F、若回复中出现单纯的“顶”、“好”、“支持”、“不错”、“谢谢”、“~”、“!”等毫无实际内容,将在不通知的情况下直接删除。 G、昭港家园原则上不提倡拉帮结伙,组织派系。若出现挑起事端的帖子,经查实,违者轻则警告,重则永久锁定ID。 H、禁止上传与主题或回复无关的附件,否则一律删除;若上传的附件中包含病毒及恶意程序,查实后将封禁ID。 第三章 管理员和超级斑竹 第1条、 管理员组由3-5名成员组成,由昭通电信分公司推荐或由公民选举产生、凡对网络有兴趣并愿意为公民义务服务、共同维护昭港家园日常管理事务者均可申请,申请后经现有管理员讨论后报昭通电信分公司审核备案。 第2条、管理员不得对外泄露公民个人资料、不得利用权限察看及泄露公民个人隐私,违反者将受到撤职处理以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3条、管理员对家园重大事宜拥有最终决策权,管理员和监督小组对版主的任命拥有否决权。管理员受公民监督小组监督。 第4条、管理员委托超级版主负责本站的日常管理。 第5条、超级版主在管理员的领导下负责本站的发展规划、公民管理、事务解决、问题解答、对外交流、版块系统公告、版面等工作。 第6条、超级版主在任职期间应该要公私分明、实事求是、一切以家园为重,如出现严重的失职行为,经昭港家园监督讨论通过,立即撤销其超级版主职务,如出现严重后果的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再经管理员从版主中选出新的管理员。新任管理员第一个月为实习期。实习超级版主行使权力时原则上需管理员商量,实习期满自动转为正式超级管理员。 第7条、超级版主有权向管理员提出家园规定的修正案,经管理员批准后修订总纲。 第8条、超级版主在执行其管理权利时,遇到管理方面之重大争论,必须交由昭港监督小组裁决。 第9条、 超级版主辞职应在辞职日起前一个月向管理员或监督小组提出申请,否则在新的超级版主确定前不能辞职 第四章 版主 第1条、原则上家园公民都可申请为家园讨论版版主,但家园经验值应在1500以上,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无违规记录方可申请,若在校学生学历应在高中以上。 第2条、家园每个讨论区设立版主若干人,限于个人精力,一般情况下,不希望同时兼任多个版面的管理职务; 第3条、版主负责版面的日常管理,维护版面讨论气氛,引导版面发展方向,版主需按照家园制定的各项规定行使职责。版主有权在不违背家园规定的条件下制定版规,并依据家园规定与版规对版面纠纷进行裁决。经管理员讨论,认为有特殊需要的某些版面,可由管理员直接行使版主职权。 第4条、每版版主最多只能有五人。版主申请时必须在版主申请专区公开提交版主申请表,在提交《版主申请表》后,管理员及监督小组将对其进行考核,每一个月的最后三天给予回复(即每一个月1-25号写的申请于当月回复,如果是本月26号以后递交的申请于下月末给予回复),初步认定合格之后实习期为一个月,一个月的实习时间满后,提交一张申请转正的帖子,经家园管理员和监督小组讨论通过后即转为正式版主。 第一款、 版主的权力和义务: A.上线、发帖:版主每周至少上线三次。每周至少在所任职版发帖10篇(原创文学版出外);在线时间每周不低于5小时; B.删贴:版主有权力及义务将版上的灌水文章、反动的、人身攻击或严重漫骂、色情、暴力、血腥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当言论加以删除; C.转贴:与本版主题无关的文章,若属于其它讨论区的探讨范围,版主有义务将其转载到其它讨论区后删除原文,若不属于任何讨论区,则视为灌水文章作删除处理; D.编辑:当原文内容有错别字或空行太多时,可直接修改;而出现文不对题等其它情况时,则须在引文修改,不得直接篡改原文,并在改文后申明文章已经修改,若文章标题和内容不符,可按帖子内容进行酌情修改,并发短信息通知原作者; E.精华:在每个版上均会有属于上乘之作的帖子,版主有义务将这些文章加为精华,便于使用者查阅。入选精华的文章原则上应为家园公民原创,但如果是在传统媒体上发表过并经作者授权的作品也有资格入选;对精华文章如所在版面有一位以上版主,必须两位以上(包含两位)同意方可加为精华。 F.管理:版主须维护该板的正常讨论秩序,合理公正的处理各种争议;如有难于判断的主题和回复,可暂时锁定,提交监督小组或管理员审核后处理。 第二款、版主处罚规则 第1条、对于不尽责而有确凿证据检举的版主,先由家园监督小组成员短信息警告,如果情况仍未改善,监督小组将对该版主进行撤职,撤职后一年内不得申请版主职务。 第2条、弹劾板主:由家园公民5人以上的连名提交说明弹劾理由,再交监督小组投票决定,半数以上投票通过将对该版主进行撤职。 第3条、版主辞职必需在辞职日起两星期前提出,并在辞去该版主后的三个月内不得再申请为该版版主。 第4条、版主有权依据家园管理规则和所自定的讨论区管理规则,执行其管理权力。如遇因管理方面之重大争论,交由家园监督小组裁决。 第5条、版主的任免权由监督小组和管理员行使。管理员和监督小组有权另行规定担任家园版主所需的资格和程序。 第6条、 版主接受监督小组和全体公民的监督。对于工作表现不良的版主,监督小组和管理员有权提出警告,并处以包括免职在内的各种处罚。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家园有关规定的版主,应予免职。对版主的投诉、弹劾,由监督小组和管理员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1条、本社区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家园若因无法预期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休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昭港家园不承担任何责任。昭港家园不对公民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者存储失败负责,不对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信息丢失负责。 第2条、昭港家园公民的私人信件请自行保存,或再转至使用者的真实E_mail信箱,昭港家园不负保管责任。昭港家园将不定期清理15天内已读短信息,100天内未读短信息。系统若遇不可抗拒外力影响而导致资料遗失时,昭港家园不负任何责任。 第3条、家园合法公民在使用家园资源时不得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4条、昭港家园公民因为违反家园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本社区不承担任何责任。参见相关互联网法规: 第5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6条、家园其他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7条、昭港家园拥有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 第8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并保留随时更改的权利,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昭港家园 2005年11月7日 其他参考法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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